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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,都没能第一时间充分认识到、今天这个案子在学术上的重要价值。

    那些来旁听看热闹的商界人士,就更不会认识到了。

    所以,当阿狸巴巴的马老板、孙宇、各位夫人和高管,外加丁三石,在旁听席上落座后,他们也很快诧异地发现,今天来的专家教授实在是有点多。

    马老板旁边就坐了一个五十多岁文质彬彬的老教授,而马老板这人又喜欢结交朋友、情商比较高,便用不至于被法警赶出去的低音量,跟对方攀谈。

    “这位老师何处高就?”马老板一边说,一边平易近人地亲自递了一张名片过去。

    “张帆,北大法学院。”老者也不报更多头衔,同样只是在先看了马老板的名片后,才交换着递过去。

    那架势,似乎是马老板的地位但凡再低那么一点,张主任就会不屑地说“不好意思,今天没带名片”似的。

    马老板扫了一眼,发现对方还是知识产权系的副主任,顿时起敬了几分。

    03年的马老板,江湖地位也还不算太高,遇到个顶级名校院长或者系主任,还真不敢小觑。

    另一边,在场内,原被告已经到了,书记员秦暖确认双方及代理人身份、证件后,请审判长入席,又由审判长确认双方没有回避请求,便宣布正式开庭审理。

    双方很快进入了唇枪舌剑的交锋,原告一方没有请律师,就是原告人顾辙自己发言。

    顾辙先简述了一下他搜集到的事实认定部分、并就实施认定的证据进行双方质证。

    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多小时,比较枯燥,但已经算很快了。

    因为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并没有分歧,大家都认了就是这么个情况,也就没什么好赘述的。

    双方的主要分歧,在于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、法律条款的适用上。

    质证结束、进入法律意见陈述环节,顾辙开始侃侃而谈:

    “尊敬的审判长,基于上述认定事实,我方认为被告侵害了‘天元光学’持有的天元商标、品牌的公众曝光度、品牌宣传利益,事实上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:

  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四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。”

    (注:我国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订,这里说的第52条第4款,针对的是2001年修订、书中2003年时适用的法律。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订,该条款已经挪到了第57条第5款。)

    顾辙此言一出,对面的律师自然也要陈述意见、慢慢反驳。

    可惜,旁听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们,听不懂这些术语辩论,只好请教身边的法学教授们。

    马老板就低声询问旁边的北大张主任:

    “张教授,我们从来只知道仿冒别人的品牌是侵权,为什么不用别人的品牌也算侵权?顾辙提到的‘反向假冒’侵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?”

    张主任见马老板也算有点身家,算得上是互联网新星,便耐着性子显摆:“很简单,从法理上看,结合商标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,一个企业以自有品牌向市场上投放产品,其目的不仅仅包含着赚取利润,也包含着赚取商誉、品牌曝光度。

    如果只禁止别人冒用你的品牌、却不禁止别人恶意损毁你的品牌曝光度,那么久而久之,被恶意限流的品牌知名度就会下降,这当然是一种侵权。

    在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发展史上,最早在1996年时,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:当时是京城西郊成衣厂,持有一个商标,叫‘红叶牌’,是生产西裤的。因为价廉物美质量好,被当时进入内地的一个外来品牌,香江鳄鱼看上了——我们常穿的鳄鱼牌,是有三个独立牌子的,香江人一个,李家坡人一个,法国人一个,英文单词都不一样。

    那个香江鳄当时就看上了红叶西裤质量和款式不错,又懒得在内地开厂生产,就直接大批量进货红叶西裤,一车车拉走后剪了红叶的商标,直接打上鳄鱼的商标重新卖。这就导致了红叶西裤在市场上、在消费者眼中的曝光度骤降,渐渐沦为无人知晓。

    当时我国使用的还是1993年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,法律中没有‘反向假冒’的条款,最后我打这个官司的时候,是曲线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,才帮西郊成衣厂打赢了官司。

    后来,2001年再次修法的时候,我上书相关委员会,力陈加入对‘反向假冒’打击条款的重要性,被国家采纳了,才算是正式写入商标法。

    可惜,这样的案子极为稀少,修法后至今快两年了,全国一个反向假冒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都找不到。别说是01年至今了,就是从96年至今,七年里就今天顾辙这一个案子。

    司法考试教材上,每年提到反向保护条款,要么就完全不给案例,要么就反复说红叶西裤案。今天这一案,法考教材在这个知识点上总算能修一修了。”

    马老板闻言,不由大为惊讶。他知道顾辙这个案子罕见,却没想到能这么罕见,全国七年仅此一案,这是何等的珍稀保护存在了?

    他非常虚心诚恳地求教:“这种案子为什么会这么罕见呢?”

    张主任无奈地摇摇头,如数家珍地说:“很简单,要出现这样的案子,有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,那就是被侵害商标品牌权益的受害方、原告,要有绝对的价廉物美成本优势。

    你的东西要设计好、质量好、值得被人‘拿走你的东西,但不要你的牌子’,同时成本还要有巨大的优势,以至于别人通过零售或者别的非合作渠道拿到货后,再加价、贴牌倒卖,依然明显有利可图。

    96年红叶西裤那个案子,是因为涉及西服奢侈品,进口品牌卖得比本土产的贵太多,所以裤子本身不值钱。

    但是那个案子判下来之后,加上法律修订了,企业都知道这么干是犯法的,也就改为直接跟代工方签约、双方说好做oem/odm,一开始就谈妥不许生产商贴自有商标。作为代价,品牌持有方甚至愿意为此给代工商稍微加几块钱工本费,堵住了这个法律漏洞。

    今天这个案子,显然是因为顾辙的产品过于价廉物美、而他又不跟别人谈贴牌合作,才导致同行为了进他的便宜货,铤而走险—... 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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